喀什职业技术学院2025年招生章程
喀什职业技术学院202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为了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规范招生,现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学院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院概况
(一)学院名称:喀什职业技术学院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三)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四)学院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疏附县广州新城花城大道48号、喀什市解放南路494号
(五)学院代码:14677(国标)
学院基本概况:教职工总数930余人,现有专任教师690余人,其中高级职称140余人,另有山东、广东51所高职院校与学院建立对口帮扶关系,柔性援疆教师40余人,招募银龄讲学团20余人。入选自治区“天山英才”教育教学名师5人、新疆工匠3人。设有疏附县广州新城花城大道校区和解放南路校区,共占地面积1830余亩,校舍建筑面积34万余平方米,资产总值14.12亿元。
现有教学、科研设备总额为11979.56万元,其中实验实训设备总值为9100.8万元,实训楼12栋,实训车间、场地9个,实验实训面积140658.05平方米,现有实验实训室241个,实训工位7390个,实验实训设备12095台(套)。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学院负责人、教师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学院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在学院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招生的具体工作,并接受学院纪检部门、全体师生及社会各界的全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专业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 在自治区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生源、政策支持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本院分专业招生计划。专业具体人数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学院招生专业有:“学前教育”(570102K)、“包装艺术设计”(550121)、“酒店管理与数字化运营” (540106)、“旅游管理”(540101)、“歌舞表演”(550206)、“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520802)、“临床医学”(520101K)、“护理”(520201)、“医学检验技术”(520501)、“医学影像技术”(520502)、“药学”(520301)、“中药学”(520410)、“大数据与会计” (530302)、“电子商务”(530701)、“现代物流管理”(530802)、“冷链物流技术与管理”(530805)、“机电一体化技术”(460301)、“新能源汽车技术”(460702)、“建筑工程技术”(440301)、“计算机应用技术”(510201)、“大数据技术”(510205)、“智能制造装备技术”(460201)、“电气自动化技术”(460306)、“工程造价”(440501)、“畜牧兽医”(410303)、“园艺技术”(410105)、“动物医学”(410301)、“服装设计与工艺”(480402)、“食品质量与安全”(490102)、“现代纺织技术”(480401)、“人物形象设计”(550117)。招生专业详见各省、区、市考试院、招生办公布的专业及计划数。
第八条 学院严格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学费标准:医学类3900元/学年(临床医学专业、护理专业、医学检验技术专业、医学影像技术专业、药学专业、中药学专业、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专业)、财经类3000元/学年(大数据与会计专业、电子商务专业、酒店管理与数字化运营专业、现代物流管理专业、冷链物流技术与管理专业)、理工类3300元/学年(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新能源汽车技术专业、建筑工程技术专业、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大数据技术专业、智能制造装备技术专业、电气自动化技术专业、工程造价专业、畜牧兽医专业、动物医学专业、园艺技术专业、服装设计与工艺专业、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现代纺织技术专业),文史类2900元/学年(学前教育专业、旅游管理专业),艺术类5500元/学年(包装艺术设计专业、歌舞表演专业、人物形象设计专业);住宿费标准:400元/生/学年(普通住宿);6人间800元/生/学年、8人间600元/生/学年(公寓化住宿——学校统筹安排住宿)。
如有调整,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相关规定,并在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条 普通高考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进行录取,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列,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同分排序规则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同分投档排序规则一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未规定同分投档排序规则时,依次按照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优先录取单科成绩高的考生。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文史类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排序;理工类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排序,优先录取排序在前者。三校生考生优先录取顺序为语文、数学、政治理论。
所有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调剂,将由学院调剂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则做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 单独招生、直升专的录取分别按照《喀什职业技术学院2025年单独招生考试实施方案》、《喀什职业技术学院2025年直升专考试实施方案》中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凡报考我院美术与设计类或舞蹈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所在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美术学和设计学类或舞蹈类考试统考(或联考),取得美术学和设计学类或舞蹈类统考(或联考)考试专科成绩合格后方可报考。未组织校考的艺术类专业,对高考文化课成绩和省级统考成绩均达到生源所在省(区、市)相应批次类型的投档分数线(包括政策性加分)的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以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分计算方法以生源所在省(区、市)相应专业计算公式为准。
第十三条 对少数民族地区考生和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根据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有关规定予以照顾,照顾幅度依据当地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无外语限制,但新生入学后学院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五条 招生专业原则上不限制男、女生比例,往届生与应届生录取时同等对待。
第十六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统一按照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前教育、护理专业报考考生身体健全、五官端正,女生身高1.58米以下,男生身高1.65米以下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八条 由于教育类、旅游类、医学类各专业学习和就业的特殊性,要求考生在符合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前提下,身体状况影响专业学习的考生建议慎重报考。
第五章 新生入学与管理
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身份证、准考证、录取通知书,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时间和地点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招生就业处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不得超过两周),经批准后方可有效。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审,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资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因参军或身体原因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入校学习的学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按照《喀什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相关条款执行,保留入学资格手续须在新生报到一周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办法在3个月内完成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继续留校完成学业;复查不合格者,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循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立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处理,并报请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院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令第41号)精神,严格按照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中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教学上严格按照教育部制定的高职高专教学大纲制定教学计划,对学生实施全面培养。
第二十四条 学院对学生实行人格培养工程,开设职业生涯规划、就业指导、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诚信教育等课程,使大学生得到全面发展。
第六章 奖励及资助办法
第二十五条 为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并激励学习、表彰先进,设立奖、助学金,分别为“高校国家奖学金”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0000元;“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6000元;“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高校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资助标准为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另有贷款奖补资金、筑梦奖学金、募捐资金、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同时,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及到基层就业的学生享受学费补偿、学费减免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资助政策。学院积极配合办理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为困难学生打开“绿色通道”,保证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七章 毕业生学历、就业及升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毕业前,学院从德、智、体等各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身心健康状况等)对其作全面鉴定。
(一)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修完规定学分,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二)学生提前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须本人提出申请,各二级学院负责人同意,教务处审查后,报分管院长批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发结业证书。结业生在学院规定最长修业年限内(含休学)可向学院申请补考或重修有关课程,考试及格并达到毕业条件者,可以持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超过最长修业年限,学院做永久性结业处理。
对学满一年以上退学学生,学院发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二十八条 学生毕业后由学院帮助推荐工作,学生就业实行“在国家就业政策指导下的双向选择”。
第二十九条 学院专科生毕业时,可依据《关于做好2025年自治区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参加当年度专升本招生考试,录取后进入本科院校学习。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喀什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招生工作。喀什职业技术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或介入学校招生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委员会制定、修改和解释,在招生咨询期间学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院录取承诺,政策以文字表述为准。
第三十二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录取结果通过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网站、咨询电话、学院邮寄录取通知书公布。
第三十三条 喀什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联系方式:
招生联系电话:0998-2918050、2918151、2511230、2945370、2511262(疏附县广州新城花城大道校区)
招生监督举报电话:0998-2511223
传真:0998-2918432
学院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疏附县广州新城花城大道48号(疏附县广州新城花城大道校区)、喀什市解放南路494号(解放南路校区)
邮编:844100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喀什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委员会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院招生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喀什职业技术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时,以本章程为准。
喀什职业技术学院
202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