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工程职业学院202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选拔优秀人才。
第三条 学校名称:云南工程职业学院。
第四条 学校代码:4153013761。
第五条 学校办学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职教园区麒麟路15号。
第六条 学校办学类型及层次: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具有独立颁发国家承认学历文凭资格的全日制普通民办高等院校,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学校主管部门:云南省教育厅。
第八条 毕业条件:学生入校后学习期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学专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享受国家普通高校毕业生待遇,证书学校名称为云南工程职业学院。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云南工程职业学院成立招生录取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招生政策方针制定、重大事项决策机构。负责统筹和协调全校招生工作,对招生录取工作全过程进行指导,协调解决在招生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对招生录取工作中出现的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进行监督处理。
第十条 云南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为招生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教育主管部门及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招生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处理招生的具体日常事务。
第三章 招生专业、学费及计划数
第十一条 云南工程职业学院2025年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专业、招生计划数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二条 学费收费标准以学校向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教育厅备案标准执行,三年制大专学费除高速铁路客运服务专业为18000元/年外,其他专业学费标准均为14000元/年。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学校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毕业生就业升学情况、区域协调发展及国家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等因素,综合确定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四章 体检
第十四条 考生均须参加由相关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的身体健康状况检查,考生如因身体情况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特定项目检查时,须出具体检医院相应材料。未按时参加体检的考生,学校可不予录取。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教育主管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招生,遵循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精神,落实招生工作“阳光工程”,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进行录取;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 ”原则录取;录取时间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安排的批次进行。同一投档批次中,进档考生专业安排时充分尊重考生专业志愿,不设专业“级差”。
第十六条 认可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或减分政策。
第十七条 录取期间,计划调整按程序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十八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九条 当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如果考生愿意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
第二十条 体育类专业考生录取原则。体育类平行志愿投档,根据考生填报院校(专业)的综合排序成绩从高到低确定投档位次顺序。体育类综合排序成绩为考生专业成绩。考生综合排序成绩相同时,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如专业成绩相同,则按考生高考文化总成绩超出该批次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分值从高到低排序。如果超出该批次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分值相同,则按照顾加分分值排序(优先录取照顾加分分值较低考生)。如果照顾加分分值相同,则按语文、数学、首选科目成绩、再选科目总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依次、逐项比较,并按比较结果排列出先后顺序。如果所有科目分值都相同,则按同分数考生处理。
第二十一条 艺术类专业考生录取原则。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专业统考成绩,在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和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均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当年艺术类专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基础上,依据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和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按比例合成的综合成绩实行平行志愿择优录取,其中,高考文化课成绩所占比例为50%,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为50%。
在同一专业志愿中,按高考文化课成绩和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按比例合成的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原则录取;若合成的综合成绩相同,按艺术类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二十二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作退档处理:
1.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并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
2.考生身体条件不符合所报专业的要求又无法调剂到其他专业的考生。
3.学校计划已满,考生仍未被录取的。
4.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因体检情况可不予录取的考生。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招生部门规定应当退档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学生奖助政策
第二十三条 学校高度重视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为使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除国家划拨的专项资助资金外,学校还设立了专项助学奖励资金,形成了学校配合国家有关政策,以奖、助、贷、补、勤为一体的学生奖助体系。学校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一系列资助政策如下:
1.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表现特别优秀的学生,每人每年10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人每年6000元。
3.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每人每年6000元。
4.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人每年4000元。
5.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一等助学金为4200元每生每年,国家二等助学金为3200元每生每年。
6.铭鼎奖学金:对在校期间表现优异、品学兼优的学生进行表彰,以鼓励和鞭策学生向就业竞争力强、专业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方向进步发展。一等奖学金:5000元/年,二等奖学金:3000元/年,三等奖学金:1000元/年。
7.铭鼎助学金:对在校期间表现积极上进,个人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或遭遇重大变故的学生进行资助帮扶、鼓励关怀,以帮助他们走出困境,安心学习。一等助学金:2000元/年,二等助学金:1500元/年,三等助学金:1000元/年。
8.紧急救助金:学生本人、家庭突发重大疾病或重大变故灾难可申请紧急救助金,视情况给学生本人一定经济帮扶。
9.新生“绿色通道”: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开辟“绿色通道”,一律实行先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核实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10.特困生勤工助学:学校设有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可通过劳动获得适当报酬。
11.助学贷款:凡云南工程职业学院正式录取的学生,家庭情况困难者,可凭录取通知书和相关材料到生源地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助学贷款的金额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0元。
12.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13.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云南省普通高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毕业三年内到云南25个边境县和3个藏区县辖区内乡镇及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服务期限满3年的,可申请学费补偿代偿。本专科生每生每年不高于8000元。
第七章 升学途径
第二十四条 应届毕业生可参加云南省招生考试院组织的普通专升本考试,考试成绩达到本科学校招生录取分数线,经云南省招生考试院投档录取,可升入云南省内有普通专升本招生计划的本科学校就读,经过两年的本科学习,成绩合格者可获得本科学校颁发的全日制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 联系方式
第二十五条 以下为云南工程职业学院官方公布的联系方式,招生宣传以官方宣传渠道为准。
1.招生办电话:0871-68870811 68870812
2.监督举报电话:0871-68870924
3.网址:www.ynenc.cn
4.通信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职教园区麒麟路15号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云南工程职业学院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招生的唯一机构为云南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七条 云南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若有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招生政策调整,云南工程职业学院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规定,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云南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